中国佛教协会章程

中国佛教协会章程

(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1993年10月19日通 过)

  第一条 中国佛教协会是全国各民族佛教 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。

 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:协助人民政府贯彻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,维护佛教徒的合法权益;弘扬 佛教教义,发扬佛教优良传统,加强佛教自身建设 ,兴办佛教事业;团结各民族佛教徒参加社会主义 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,为改革开放,经济建设 ,祖国统一,世界和平作贡献。

  第三条 本会的任务是:

  一、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、政策的规定,维护 佛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佛教团体、佛教活动 场所、佛教文化教育机构及佛教自养服务事业的合 法权益;密切联系各民族佛教徒,深入调查研究, 如实反映情况,就有关的法律政策性问题,提出意 见和建议。

  二、推动佛教徒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学 习,加强对宪法和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的学习, 做到爱国爱教,遵纪守法。

  三、督导佛教寺院搞好自身建设和管理,严肃 清规戒律,树立优良的道风学风,开展正常的法务 活动;制定寺院管理、教制仪规等规章制度和具体 办法。

  指导和督促居士团体加强团结,协调关系,精 进学修,护持三宝,遵纪守法,服务社会。

  四、举办佛教教育事业,培养佛教四众人才, 提高佛教界的整体素质;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, 编印流通佛教书刊,保护佛教文物古迹。

  五、引导佛教徒在各自岗位上努力工作,兴办 符合佛教特点的自养服务事业,支持、参与社会公 益事业,造福社会,利益人群。

  六、开展同台湾同胞、港澳同胞、海外侨胞中 佛教徒的联谊工作,增进相互了解,加强团结合作 ,促进祖国统一和佛教事业的发展。

  七、发展同各国佛教界、国际佛教友好组织、 国际宗教和平组织的交往与合作,促进中外佛教文 化交流,维护世界和平。

  八、指导和支持地方佛教协会开展会务,健全 组织,加强自身建设。

  第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会 议。全国代表会议每四年举行一次,必要时可提前 或延期举行。全国代表会议的代表由省、自治区、 直辖市佛教协会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或会长扩大会 议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,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核确定 。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:讨论和决定本会方针任 务和其他重要工作事项;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;选 举理事,组成理事会;选举会长、副会长,礼请名 誉会长。

  第五条 本会会务最高执行机构是理事会。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,理事连选可连任。理事会的 职权是: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全国代表会议确定的 方针任务;选举常务理事,组成常务理事会;根据 会长提名,决定秘书长;根据秘书长提名,决定副 秘书长;全国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
  第六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,常 务理事连选可连任。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,常务 理事会依照本会章程和全国代表会议及理事会确定 的方针任务领导会务,并履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 权。

  第七条 本会理事会每二年举行一次,常务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,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。

  第八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, 连选可连任。

  会长对外代表本会,对内领导会务。副会长协 助会长执行职务。

  会长必要时可召集副会长参加的会长会议或会 长扩大会议,讨论决定重要会务。

  第九条 秘书长、副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。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,负责处理日常会务;副秘书 长协助秘书长执行职务。

  第十条 本会设置咨议委员会,以利继续发 挥老一辈佛教界代表人士的积极影响和作用,擢用 优秀的中青年佛教人才,增强佛教界的团结,保持 佛教事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。

  咨议委员会委员由会长提名,经理事会推举产 生;咨议委员会主席、副主席由会长提名,经咨议 委员会推举产生。

  咨议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:支持、辅佐理事会 的工作,参议会务,提供指导性意见和建议。

  咨议委员会每二年举行一次。咨议委员会主席 、副主席必要时可参加本会会长会议或会长扩大会 议;咨议委员会委员必要时可列席本会常务理事会 、理事会会议。

 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设藏传佛教工作委员 会、上座部佛教工作委员会、佛教教制建设工作委 员会、佛教文化教育工作委员会、海外佛教联谊工 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。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理事 会从理事中推举产生。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、副主 任;主任、副主任由会长提名经各该委员会委员推 举产生。

  第十二条 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,设置若 干工作部门,分别承办有关工作事项。

  本会根据佛教事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,设置文 化、教育、服务等事业机构。

  第十三条 本会在宪法和有关法律、法规、 政策的范围内开展会务。本会全国代表会议、理事 会和常务理事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,对会务进行 切实的讨论和认真的协商,作出相应的决定。

  第十四条 本会对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佛 教协会(分会),在佛教内部事务上实行指导和检 查。各级地方佛教协会,各佛教寺院,各佛教院校 和其他佛教组织必须贯彻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。

 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:海内外佛教徒自 愿乐助;各寺院按规定的办法提供;其他合法收入 ;申请政府补助。

  第十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。

 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本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 后施行,修改时同。

(责任编辑:佛光之家)